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通过明年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27 19:05:43  阅读:1153 来源:自媒体作者:责任编辑。陈微竹0371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授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的决议。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作出修正

(一)添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认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运用和土地处理状况进行督察。”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兼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正为:“土地的所有权和运用权的挂号,依照有关不动产挂号的法令、行政法规履行。

“依法挂号的土地的所有权和运用权受法令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略。”

(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兼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正为:“农人团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犁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纳村庄团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揽方法承揽,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能够采纳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出产。家庭承揽的犁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犁地承揽期届满后再延伸三十年,草地、林地承揽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伸。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能够由单位或许个人承揽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出产。

“发包方和承揽方应当依法缔结承揽合同,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责任。承揽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和依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运用土地的责任。”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正为:“土地运用总体规划依照下列准则编制:

“(一)履行疆土空间开发维护要求,严厉土地用处控制;

“(二)严厉维护永久根本农田,严厉控制非农业建造占用农用地;

“(三)进步土地节省集约运用水平;

“(四)统筹组织城乡出产、日子、生态用地,满意村庄工业和基础设备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交融展开;

“(五)维护和改进生态环境,保证土地的可持续运用;

“(六)占用犁地与开发复垦犁地数量平衡、质量恰当。”

(五)添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树立疆土空间规划系统。编制疆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展开,科学有序统筹组织生态、农业、乡镇等功能空间,优化疆土空间结构和布局,进步疆土空间开发、维护的质量和功率。

“经依法赞同的疆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维护、建造活动的根本依据。现已编制疆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正为:“土地运用年度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计划、国家工业政策、土地运用总体规划以及建造用地和土地运用的实践状况编制。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则的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作出合理组织。土地运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批阅程序与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批阅程序相同,一经批阅下达,有必要严厉履行。”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正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算组织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计算调查,定时发布土地计算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许运用者应当供给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供给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计算组织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起发布的土地面积计算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厉履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运用年度计划,采纳方法,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犁地总量不削减、质量不下降。犁地总量削减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则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削减犁地的数量与质量恰当的犁地;犁地质量下降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则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犁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村庄主管部门检验。

“单个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造用地后,新开垦犁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犁地的数量的,有必要报经国务院赞同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犁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恰当的犁地。”

(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正为:“国家实施永久根本农田维护准则。下列犁地应当依据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根本农田,实施严厉维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村庄主管部门或许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赞同确认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出产基地内的犁地;

“(二)有杰出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备的犁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能够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规范农田;

“(三)蔬菜出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育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则应当划为永久根本农田的其他犁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根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犁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详细份额由国务院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犁地实践状况规则。”

(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正为:“永久根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村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根本农田应当履行到地块,归入国家永久根本农田数据库严厉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根本农田的方位、规划向社会布告,并建立维护标志。”

(十一)添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永久根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占用或许改动其用处。国家动力、交通、水利、军事设备等重点建造项目选址的确难以躲避永久根本农田,触及农用地转用或许土地征收的,有必要经国务院赞同。

“制止经过私行调整县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等方法躲避永久根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许土地征收的批阅。”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正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方法,引导量体裁衣轮作休耕,改进土壤,进步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备,避免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

(十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正为:“永久根本农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国务院赞同。

“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规划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根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分批次依照国务院规则由原赞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许其授权的机关赞同。在已赞同的农用地转用规划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赞同。

“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规划外,将永久根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

(十六)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有下列景象之一,确需征收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能够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交际需求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动力、交通、水利、通讯、邮政等基础设备建造需求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明、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防灾减灾、文物维护、社区归纳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共用、优抚安顿、英烈维护等公共事业需求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家、保证性安居工程建造需求用地的;

“(五)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确认的乡镇建造用地规划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赞同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造需求用地的;

“(六)法令规则为公共利益需求能够征收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景象。

“前款规则的建造活动,应当契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规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则的建造活动,还应当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则的成片开发并应当契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则的规范。”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并报国务院存案”。

(十八)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兼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正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赞同后,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布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拟请求征收土地的,应当展开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并将征收规划、土地现状、征收意图、补偿规范、安顿方法和社会保证等在拟征收土地地点的乡(镇)和村、乡民小组规划内布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村庄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乡民委员会和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定见。

“大都被征地的村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为征地补偿安顿计划不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举行听证会,并依据法令、法规的规则和听证会状况修正计划。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运用权人应当在布告规则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处理补偿挂号。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履行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运用权人就补偿、安顿等签定协议;单个的确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请求征收土地时照实阐明。

“相关前期作业完成后,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方可请求征收土地。”

(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正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人原有日子水平不下降、久远生计有保证。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付出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村庄乡民住所、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组织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过拟定发布区片归纳地价确认。拟定区片归纳地价应当归纳考虑土地原用处、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量、土区域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展开水平等要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许从头发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对其间的村庄乡民住所,应当依照先补偿后搬家、寓居条件有改进的准则,尊重村庄乡民志愿,采纳从头组织宅基地建房、供给安顿房或许钱银补偿等方法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形成的搬家、暂时安顿等费用予以补偿,保证村庄乡民寓居的权力和合法的住所产业权益。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人归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证系统。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首要用于契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助。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的筹措、处理和运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

(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正为:“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新增建造用地的土地有偿运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当地人民政府。详细运用处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报国务院赞同。”

(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正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许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能够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求,确需运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运用合同约好的运用期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许请求续期未获赞同的;

“(三)因单位吊销、搬迁等原因,停止运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作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则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对土地运用权人应当给予恰当补偿。”

(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正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证一户具有一处宅基地的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在充沛尊重村庄乡民志愿的基础上,能够采纳方法,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保证村庄乡民完成户有所居。

“村庄乡民建住所,应当契合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根本农田,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组织宅基地用地,改进村庄乡民寓居环境和条件。

“村庄乡民住所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阅赞同;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村庄乡民出卖、租借、赠与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

“国家答应进城落户的村庄乡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舞村庄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运用搁置宅基地和搁置住所。

“国务院农业村庄主管部门担任全国村庄宅基地变革和处理有关作业。”

(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正为:“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以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处,并经依法挂号的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土地所有权人能够经过出让、租借等方法交由单位或许个人运用,并应当签定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开工期限、运用期限、土地用处、规划条件和两边其他权力责任。

“前款规则的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出让、租借等,应当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

“经过出让等方法获得的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运用权能够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或许典当,但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或许土地所有权人、土地运用权人签定的书面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的租借,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交换、出资、赠与、典当等,参照同类用处的国有建造用地履行。详细方法由国务院拟定。”

(二十四)添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团体建造用地的运用者应当严厉依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认的用处运用土地。”

(二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回收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运用权,依照两边签定的书面合同处理,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二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村庄主管部门对违背村庄宅基地处理法令、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查看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查看的规则。”

(二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正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查看作业中发现国家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置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交监察机关或许有关机关处理。”

(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其间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正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村庄主管部门等依照责任”。

(二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间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正为“农业村庄主管部门”。

(三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正为:“私行将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经过出让、转让运用权或许租借等方法用于非农业建造,或许违背本法规则,将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经过出让、租借等方法交由单位或许个人运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十一)删去第八十二条。

(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正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村庄主管部门”。

(三十三)将第八十五条修正为:“外商投资企业运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令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三十四)添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在依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则编制疆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赞同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持续履行。”

(三十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正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本农田”修正为“永久根本农田”,“行政处置”修正为“处置”。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作出修正

将第九条修正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团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运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三、修正土地处理法、城市房地产处理法,依法保证村庄土地征收、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宅基地处理准则等变革在全国规划内实施,对促进村庄振兴和城乡交融展开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动、犁地红线不打破、农人利益不受损,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法令宣传,拟定、完善配套法规、规章,保证法令准则正确、有用实施。

本决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原题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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