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蓝色字“土地和房子那些事”重视咱们哟
最近有人咨询小编“对评价成果不满意,能不能接纳评价陈述”。小编提示我们:接纳评价陈述并不意味着赞同评价成果,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络。若对评价成果不满意,能够请求复核;对复核成果不满意,能够请求专家委员会判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及《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价方法》的相关规则,用于产权互换和被征收房子的价值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评价确认,并将书面评价陈述交由房子征收部分和被征收人。
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价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被征收人或许房子征收部分对评价成果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评价陈述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请求复核评价”及该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许房子征收部分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的复核成果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复核成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子所在地评价专家委员会请求判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贰言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处理”之规则,被征收人对评价成果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评价陈述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价组织请求复核评价。对复核成果有贰言的,收到复核成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子所在地评价专家委员会请求判定。